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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3例颅脑交通伤流行病学特征

作者:大江 | 时间:2014-10-3 07:07:17 | 阅读:663| 显示全部楼层

       李钢 史克珊 曹作为 石小峰 林鹏 陈焕雄

  王正国等[1]报告交通伤中颅脑损伤较多见(25%~60%),死亡原因主要为严重颅脑损伤(50%~70%)。我院1996年1月~1998年8月共收治颅脑损伤992例,其中交通伤573例,占57.8%。分析如下。

临床资料

  1. 一般资料:本组男419例,女154例。15岁以下89例,15~30岁181例,31~45岁159例,46~60岁101例,60岁以上43例。
  2. 伤员资料:机动车(除摩托车外)驾驶员65例(11.3%),机动车乘客55例(9.6%);摩托车车手154例(26.9%),乘员54例(9.4%);自行车车手76例(13.3%),行人169例(29.5%)。职业:农民(含民工)271例(47.3%),城镇居民162例(28.3%),干部68例(11.9%),学生51例(8.9%),其他21例(3.7%)。
  3. 事故资料:(1) 事故类别: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97例(16.9%),机动车与摩托车相撞112例(19.5%),机动车撞自行车43例(7.5%),机动车撞行人85例(14.8%),摩托车撞自行车79例(13.8%),摩托车撞行人67 例(11.7%),摩托车与摩托车相撞63例(11.0%),摩托车自身事故27例(4.7%)。(2) 时间分布:1~12月份发生率无明显差别。1 d内12:00~14:00和20:00~2:00发生率较高,分别为65例和237例,占11.3%和41.4%。(3)地区分布:郊区329例(57.4%),市区138例(24.1%),农村106例(18.5%)。
  4. 伤情资料:GCS评分:3~5分31例(5.4%),6~8分123例(21.5%),9~12分231例(40.3%),13~15分188例(32.8%)。颅脑损伤中以脑挫裂伤及颅骨骨折较多见,分别占本组患者64.7%(371/573)和52.2%(299/573);摩托车乘员54例中,有不同程度脑挫裂伤49例(90.7%),原发性脑干损伤4例(7.4%)。摩托车车手154例中,脑挫裂伤123例(79.9%),原发性脑干损伤11例(7.1%)。行人169例中,脑挫裂伤及原发性脑干损伤分别为106例(62.7%)和8例(4.7%)。颅内血肿以摩托车乘员发生率最高,占35.2%(19/54),颅骨骨折以摩托车车手最高,占71.4%(110/154)。合并伤中肢体骨折143例(25.0%),颌面伤127例(22.2%),胸部伤97例(16.9%),腹部伤37例(6.5%),骨盆骨折28例(4.9%),脊柱骨折12例(2.1%)。

讨 论

  1. 颅脑交通伤伤员特点:伤员以男性居多(73.1%),青壮年居多(15~45岁占59.3%)。行人及摩托车车手受伤多(分别占29.5%和26.9%),摩托车乘员人数少但伤情重。伤员中农民(含民工)比例最高,这部分人员主要是近年从农村涌入城市打工的流动人口,多数滞留于交通管理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,文化素质低,不遵守交通规则,交通安全意识差,缺乏安全防范措施。
  2. 事故类型与颅脑损伤:摩托车是交通事故中频繁出现的车型,将其与一般机动车辆(汽车等)分别统计,结果显示摩托车相关事故致伤者占本组患者60.7%(348/573),比广州市1990~1993年调查中涉及到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受伤者48.1%[2]高。其原因在于:(1)摩托车是上下班主要交通工具,数量急剧增多,使管理上难度增加。 (2)摩托车车手有相当一部分未经正规培训,在技术不熟练、交通规则不熟悉的情况下即上路行驶;(3)南方城市夜生活时间长,故摩托车在外行驶时间久,本组摩托车事故发生在20:00~2:00 237例(41.4%)。 (4)摩托车超速、占道、横穿马路、超载等违章现象严重。因此,摩托车在交通事故中成为重要角色。颅脑损伤发生于摩托车车手及行人占本组患者56.4%(323/573),高于国内文献[3,4]报道,伤情也较重。
  3. 时间及地区分布特点:本组资料显示,一年四季事故发生率无明显差别。 1 d内以12:00~14:00和20:00~2:00发生率较高。其原因与这段时间交警下班、交通缺乏管理、违章行车、行人乱穿行车道及车速快而夜间能见度差等有关。郊区事故发生率高于市区和农村,主要原因为郊区是多条主干道交叉路口处,又是各种车辆频繁进出市区较多的集聚点,无交警管理,违章多,且道路平坦、司机麻痹所致。
  4. 伤情特点:交通伤的特点为伤情严重,以颅脑伤为主,摩托车事故所致颅脑伤更为多见。车手及行人伤员以脑挫裂伤及颅骨骨折多见,摩托车乘员以脑挫裂伤、颅内血肿、原发性脑干损伤多见,且伤情凶险。合并伤以肢体骨折、颌面损伤和胸腹伤多见。其原因是交通事故致伤机制复杂,致伤暴力有不规律性和多重性的特点。伤员突然受到撞击、抛掷、翻滚等暴力,致使颅脑发生对冲伤、弥漫性轴索损伤及脑干伤,同时合并多脏器损伤,以致治疗困难,预后较差,应引起重视。

本文编辑:付培蓉



作者单位:李钢(海口市神经科研究所、海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570208)
     史克珊(海口市神经外科研究所、海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570208)
     曹作为(海口市神经外科研究所、海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570208)
     石小峰(海口市神经外科研究所、海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570208)
     林鹏(海口市神经外科研究所、海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570208)
     陈焕雄(海口市神经外科研究所、海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570208)

参考文献:

[1]王正国,向勇,金锡御,等.首届全国交通事故伤学术会议纪要.中华创伤杂志, 1993,9:65-69.
[2]林汉生,王声涌.交通事故伤及碰撞类型的关系.中华创伤杂志,1995,11:75-77.
[3]武永康,缪华,张卫中,等.摩托车致脑外伤69例报告.中华创伤杂志,1993,9:172-173.
[4]陈文凯,毕可礼,李迎山,等.陆路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型颅脑损伤.中华创伤杂志,1995,11:85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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