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教委和市卫生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教育部、卫生部的相关通知要求,决定删除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中“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,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”的条款。
医学研究证明,乙肝病毒经血液、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,日常工作、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。因此,有关部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、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、就业体检中,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,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,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。
依据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,患有急慢性病毒性肝炎、活动性肺结核、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,仍不能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。此外,有精神病史、精神病、严重口吃等疾病也不宜从事教师工作。